(三)证书或标签的利用不切合规定要求
第十六条 企业应建立证书和标签利用制度,每年向地方作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作育部标准定额研究所陈诉证书和标签的利用情况
(五)标识实验室出具的《修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测评陈诉》
被撤销标识证书的产品,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标识申请
第二十二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小我私家不得应用标识对产品进行虚假宣传,不得转让、伪造或冒用标识
第六条 修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专家委员会卖力承担标识试点中技术性的评审、唆使、咨询等工作
第九条 企业向标识实验室提诞分娩条件现场查询走访和产品节能性能考验委托
(一)标识申请表
第二十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企业利用标识:
第一章 总则
(二)产品达不到标识证书中的技术指标;
(三)产品应具备可靠的质量担保体系,能正常批量分娩;
第十条 标识实验室对企业的分娩条件进行现场查询走访,同时进行现场抽样;对样品进行实验室检测和模拟计算;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修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测评陈诉》,陈诉应真实、可靠
(一)产品的分娩条件与申请标识的要求不符;
第四章 标识利用与监督检查
(四)产品应切合国家颁布的有关门窗标准,并经过历程产品型式考验
第八条 申请标识的根基条件:
(一)企业应持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发表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有关机构的登记注册证明;
第十一条 企业向作育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提交以下材料:
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标识实验室不得承袭承担标识试点过程的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标识包括证书和标签证书由作育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发表并统一编号,标签由企业按照统一的样式、规格以及标注规定自行印制
(二)标识暂停利用时间超过一年
(一)出具虚假陈诉;
(一)经监督检查和考验剖断获得标识的产品为不同格产品;
第十二条 作育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修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专家委员会对企业提交标识申请材料进行查察,并将经过历程查察的产品在网上公示,一个月内没有收到异议的,准许利用标识
在产品包装物、仿单及广告宣传中利用的标签可按比例放大年夜大或缩小,并应清晰可辨
(三)不能承袭知足标识实验室的相关条件
(三)门窗分娩许可证复印件;
第五条 作育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卖力组织实施标识试点工作,接受作育部的监督地方作育行政主管部门卖力本行政区域的标识试点工作的监督
第十五条 企业应在产品的显著位置粘贴标签,并可在产品包装物、仿单及广告宣传中利用标识
第三章 标识申请及轨范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修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四)产品的《型式考验陈诉》;
第一条 为担保修筑门窗产品的节能性能,规范市场秩序,增进修建节能技术进步,前进修建物的能源应用效率,推进修建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订定本办法
第四条 标识的申请遵循自愿的原则
(二)企业应取得门窗分娩许可证;
第十七条 标识实验室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每年向地方作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作育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报送标识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 试点期间标识证书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
第二章 组织机构
作育部关于印发《修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管理办法》的关照(建科[2006]319号)
(二)营业执照副本或登记注册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二)泄露申请标识的企业或产品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一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该产品的节能标识证书,企业不得利用该产品的节能标识证书和标签:
第七条 修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实验室(以下简称“标识实验室”)卖力企业分娩条件现场查询走访、产品抽样和样品节能性能指标的检测与模拟计算,出具《修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测评陈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修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以下简称“标识”)是指表示标准规格门窗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空气渗透率、可见光透射比等节能性能指标的一种信息性标识